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是什么(简述专利权的限制的情形)

专利权的内容

(1) 独占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 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4)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通过标记,可以起到宣传作用,有助于扩大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不能随意仿造。

专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对某种专利权保护应当同时具有某种特殊的保护时间性和限制,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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