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原文)
三层理解: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还有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类型。
2. 先有民事法律(规范)才有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先有法律,才有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权利义务。
另外,本节第一段的原文,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原文)。社会关系很多种,比如道德关系、情感关系等,法律关系是一种功利计算关系,强调的是外在权利义务,也就是交换关系。
特征:
特征1(原文):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特征2(原文):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两点注意:1.这里特征的比较对象,是诸如刑事刑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对象明确了,特征也就出来了。特征1就是第一章里面的内容,特征2与刑事法律关系相比,就比较突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注意:
一是分类最重要的是分类标准,很多同学是记住了分类,忽略的人家是按照什么标准分类的。分类标准需要重点标注。
二是分类的意义。分类是为了理解,是为了建立联系与区别。
1.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调整对象】不同。具体例子就不举了,第一章里比较清楚了。
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是所能约束到所有人的,例子就是物权、人格权,不用签合同,没有相对方,全社会都要尊重。相对法律关系主要是约束相对方的,例子就是债权,例如签合同,谁签合同,约束谁。
3.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分类标准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经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