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确定虚开的依据是什么
1、提货单代表行使所提货的所有权的凭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内贸提货单的交付应视为内贸提货单所标明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显然《民法通则》支持提货单作为物权凭证,提货单的转移应视同其承载记录货物事项所有权转移.显然,D集团向R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R公司向L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提货单让交易对方提货,说明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商品事项与对应的商品同方向移动,商品购销事实客观实在.
2、提货单的合法性.
内贸提货单应当依法签发、取得和转让.内贸提货单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
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虚作假,或与仓储单位或运输单位恶意串通,签发不能提货的内贸提货单.内贸提货单的取得和受让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 的代价.内贸提货单的取得或受让一般应以合同取得或受让为基本要求.
3.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虚开发票会涉及到哪些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局确定虚开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在上面文章中介绍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行相关信息的监管,监管信息中需要了解到税务机关需要参考的一些数据,来判断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具体的分析大家可以参考我们上文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