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及为什么要申请他们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国内又被称为“专家证人”,该提法始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之规定。专家证人在专业性强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向法庭出具专业的意见,其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使得其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在刑事案件中,本条规定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组织有效质证。 专家证人的出庭将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暴力犯罪中的病理、死亡原因及经济犯罪中的票据、金融财税等复杂专业性问题,保障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吗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是和有关专业问题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法庭的审理还是有限制的,不得涉及专业以外的问题。
3.为何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4月3日电(于子茹)为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根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规定》指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其他必要的工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规定》指出,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准备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46233规定》: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规定》还对其他参诉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保障性规范等内容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