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某县全某镇灵某村上某屯1X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19930208XXXX。
就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被告赵某某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其中的两笔借款在金额上或者时间上不准确:
1、原告陈述其2020年8月28日出借给被告“15833.33元”,金额不准确。被告所借金额为15833.00元(见原告提供的支付宝电子转账回单的证据)。
2、原告陈述其2020年10月5日出借给被告60000元,时间不准确。被告收到借款的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见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除上述两笔借款在金额上或者时间上不准确之外,对其余的原告陈述的其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7日、2021年2月16日、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提供借款的金额与时间,被告没有异议。
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则年利率为24%,超过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借款利息,应按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5.4%;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