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务请求权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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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务请求权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杜晓宇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杜晓宇律师解析:
取得时效制度是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所谓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合同解除权与确认合同效力一样均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比如主张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抗辩权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请求权是矛,如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形式的一种请求权,而抗辩权是盾,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杜晓宇律师,法学本科背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荆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荆门市信访局指定咨询律师、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具有大型企业、法院、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从事律师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承办过多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尤其是担任数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本律师结合办案实际,在全国、省级法制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法学论文并多次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