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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