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费用会计处理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二)简易计税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征收率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如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什么情况下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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