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环保企业收购废料加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作为委托方,第一步,在交付颗粒塑料材料时,按材料的实际账面价值,借记”委托加工材料”,贷记”原材料”.第二步,在支付加工费时,借记”委托加工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结转委托加工材料,借记”原材料”,贷记”委托加工材料”.
材料供应商作为受托方,主要账务处理为在收取加工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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