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也不能取得暂估成本发票怎么处理
需要做当年年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里面的特殊原因是指: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如果确实是这种原因,也需要企业自己去取得证明,也就是要自证.
如果企业对于暂估的真实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关的扣税凭证,但是已经在税前扣除了,那么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企业在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对于暂估的成本费用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后也不能取得暂估成本发票怎么处理?暂估成本没有取得发票,那就不能够在汇算清缴前税前扣除,不然不符合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可能会产生滞纳金,财务也需要面对调整账务等等方面的问题,到时候会产生更多更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