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中的一方在一审败诉后,如对判决结果不服,都有权利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这也意味着很多案子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结案。因此,上诉状中的书写技巧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这里面的诀窍是什么呢?
法律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对于这条规定做如何理解呢?
首先,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2、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3、没有提出新的理由。
注意:这三种情形虽然为并列,但是实际上是有讲究的,即顺序在前列的情形是更为重要的!即: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理由!
其次,在上诉状中,通常的写法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呢?这是不一定的。
很多的案子如果基本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可以采取不开庭而直接书面审理的方式结案。
最后,应如何理解“新的理由”?
新的理由是指对于一审案件的“支持诉讼请求”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新的理由,如果该理由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过,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仍然不能视为新的理由。
因此,如果仅仅是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而提出的理由,但该理由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过,并不能视为“新的理由”。
诀窍
充分的理解了《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后,我们就知道上诉状应当如何写才能保证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了。
关键的要素在上诉状中必须得以体现,即至少要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或“新的理由”!
但是,很多案子中并不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但是一审判决确实有错误,我们应当如何写上诉状来保证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呢?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于开庭审理的总体把握原则是: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基本事实就必须开庭审理!只要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只是法律适用有争议,则采取书面审理。
因此,尽管没有“新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于“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明,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出现了错误,二审法院必然无法通过书面审理来进行裁判,此时,需要开庭才能查明基本事实。
故而,我们在上诉状中就需要突出“基本事实没有查明,或者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只要在上诉状中把该问题作为重点且描述清楚,二审法院基本都会开庭审理,从而提升二审胜诉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