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
1、具有补偿性
2、权力主体:本企业的职工或雇工
3、义务和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4、保险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
5、补偿风险的承担:社保机构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的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其他资金
2、确定费率的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2)实行用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费率的制定
(1)费率差别: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2)费率档次: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2)保险费:本职工工资总额X单位缴纳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1)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
(3)工伤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具体总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1、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
(3)自残或自杀
4、工伤认定
(1)认定时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申请部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一年内可提出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6)认定程序
a: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不用再核实。
b:争执解决: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c:时限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范围: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鉴定分类:
(3)鉴定过程
五、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2)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1)伙食补助费
(2)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
以上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
(4)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费用
3、停工留薪
(1)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负责。
4、工伤保险待遇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等级待遇(x月本人工资)伤残等级待遇(本人工资x%)一级27一级90%二级25二级85%三级23三级80%四级21四级75%五级18五级70%六级16六级60%七级13护理费(按月支付)八级11等级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9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十级7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6、工伤保险职责归属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1)责令限期参加,补缴费用,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2)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