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规定。由于房产是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征收过程也蕴含着重大的利益博弈,所以政府部门征收房屋具体由哪些单位来实施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今天,宋玉成律师就为大家解读一下规定了该事项的《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在《条例》出台以前,我国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就是俗称的拆迁条例)。按照原来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主要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大多数建设单位都是营利的公司,所以为了赚钱,这些单位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被拆迁人的利益完全不能得到保障,也在拆迁过程中酿成了很多悲剧,有些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从本质上来讲,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和人民对立的,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实施工作。因此,本条例《第五条》改变了原来拆迁条例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确营利性单位不能从事征收的具体工作。同时也考虑到,房屋征收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就成了不二选择。
但是这种委托不应该是全权委托,委托的事项一般只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本条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具有强制性。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实施,可能会造成这些单位利用强制性,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谋取利润最大化,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因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尽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营利,但是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的,不管什么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当它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之后,它就总想为自己谋利益。所以,不能完全把权力下放给这些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
因此,一方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应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悉掌握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等。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使其掌握政策、熟悉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必须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事情,被征收人是可以直接找委托它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都是针对该政府部门。只有这样,该部门才真正有动力去监督具体的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