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不一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

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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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

关于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解答先到这里,由此可见公司自产自用不是所有都能够视同销售,按照视同销售的账务来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将自产自用按视同销售来处理,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增值税缴纳可以参考本文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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