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等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