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的增值税怎么写分录?

简易征收的增值税怎么写分录?

答: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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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账务怎么处理?

答: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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