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需要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划分为九种,第九种是”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把”其他收入”解释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比一下,政府奖励收入只能归类入第九种其他收入了,属于补贴收入的一种,那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政府奖励收入显然不符合第1点和第2点,那第3点是否适用?只能去查找国务院作出了哪些规定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府奖励显然不会规定专项用途,也没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专门文件,所以政府奖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2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9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政府奖励需要交税吗?根据介绍,企业取得政府的奖励或者是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等,可以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计入企业的收益中,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政府补助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的分析请大家参考上面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