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实务中的倾向性意见
1、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下称“房屋”)的买卖,只限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流动。
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无地上物的情形)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
2、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是与被继承人同村的村民,也可以是他村村民,也可以是城镇职工,但是发证时会注明通过继承取得(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是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继承的是房屋。
一个特殊情形: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房屋进行继承的,不予支持,但可对房屋折算价值主张。
3、关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受赠人或扶养人的资格有限制,须为遗赠人或被扶养人的同村集体成员。
4、属于遗产的房屋被翻建
需要看参与翻建的子女是否另有宅基地,如有,其翻建行为并不必然取得物权(考虑债权)。
(1)父母一方去世后,其中部分继承人(子女)对房屋进行翻建
审查其他继承人是否知晓、同意、是否放弃继承。
没有放弃的继承人,对于翻建后的房屋,不否定未参与翻建子女就翻建后房屋的继承权,可赋予在世一方的父、母较多份额。
(2)父母都去世,其中部分继承人对房屋进行翻建
审查其他继承人是否知晓、同意、是否放弃继承。
没有放弃的继承人,对于翻建后的房屋,不否定未参与翻建子女就翻建后房屋的继承权。
倾向于认为,不通过侵权救济路径处理(即恢复原状或赔偿)。
以上(1)(2),个人意见,如果翻建子女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无其他宅基地,继承时其应分得较多份额(审查翻建的合理性、必要性)。
5、关于拆迁继承
房屋被拆迁后获得拆迁利益,如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
(1)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无争议;
(2)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争议较大:如果继承人在同村或其他村都有自己的宅基地,倾向于按照对房屋的份额分割区位补偿款;如果其中部分继承人一直跟随父母生活,无其他宅基地,则区位补偿归该继承人所有,对此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应归于父母一直生活的继承人所有)。
(3)优惠购房指标:个人认为应予处理分割。
6、关于分家单
要看签字情况,还要看履行情况(分家单涉及财产、债务、父母赡养的处理)
实践中,往往是外嫁女提出权利主张,看分家单处置的财产中是否有外嫁女的份额,如果没有,不支持其请求,如果有,不轻易否认分家单的效力,酌情给予外嫁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