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