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的有关概念
1.与客体有关的概念有四个: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
客体、对象和标的,三个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互换适用,均指主体有了权利之后,可以直接作用的对象。
2.标的不等于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会发生重合,如物权关系,小明对于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此时就所有权而言,其标的即是电脑,电脑当然是通常而言的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各自独立,如债权关系,小明将一台电脑卖给小花,合同成立生效后,小花基于债权只能请求小明做出交付电脑的行为,即给付行为,不能基于债权直接获得买卖关系中标的物即电脑的权利。此关系中,标的为交付电脑的给付行为;标的物是电脑本身。
(二)客体的主要类型
1.物——物权的客体
(1)特征:具有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例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有:[1]
A.假肢厂刚刚生产出来的假肢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2)主要分类:
①主物与从物
这一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例题]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2]
A.房屋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球与球拍
D.电视机与遥控器
E.轮胎与汽车
F.鞋子与袜子
②原物与孳息
孳息的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为孳息,分离之前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叫孳息。
法定孳息,理解此概念关键是对于“法定”二字的理解,注意规范意识,不可望文生义。此处的“法定”,不是相对于约定或意定而言,而是指的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利息、租金、购买明信片或彩票偶得之奖金等。
[例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3]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③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不可替代的特定物主要有两种类型:
其一,天然的特定,即由于自身的稀缺性决定其不可替代,如土地。
其二,人为的特定,即由于人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可替代。可以是具体主体的特别约定,如买卖电脑时,就要特定的某一台。也可以是特定人物的原因导致的特定,如名人故居等。
④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
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⑤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桶水、一袋面粉等。
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的物,如一台电脑、一辆汽车等。
⑥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
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如货币、食品等。
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消耗、折旧,效用逐渐磨损的物,如机器设备、房屋、衣服等。
⑦货币与有价证券
两者均为特殊的物:
货币是典型的消耗物、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相对于其他物,货币有独特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自物权角度而言,货币有占有即所ll;;;有的特征,如借用关系中,若借其他物,则借用的是使用权,如果借的是钱,则一旦借来,借用人借来的则是所有权。即便是偷来的钱去超市购买东西,超市认为盗窃人对于货币享有所有权也是完全正当的。
其二,自债权角度而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存单、仓单、提单等。彻底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需要在系统学习票据法等有关法律之后方可做到。
2.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以买卖合同之债为例,买卖哈巴狗一只,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都有债权,买方的债权可以请求卖方交付小狗;卖方的债权可以请求买方支付价款。都是请求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而不能直接基于债权获得小狗或者价款的权利。
(2)不作为:请求对方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之约定。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作品、专利、商标
4.人身利益——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5.权利
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意味着一个权利作为另一个权利的客体。
首先,权利概念的相对性理解,“权利”二字出现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
其次,举例说明:
在上图中,开发商通过出让获得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之后,银行因此而享有的抵押权就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其客体或者对象的。
[1]【答案】AD。解析:空气不具有可支配性,假牙镶在嘴里是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均不可为客体。
[2]【答案】D。AE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BCF中没有一物对于另一物的辅助效用。
[3]【答案】AD。BC两项作为天然孳息,均未与原物分离,故不能作为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