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建工程忘了分两年抵扣怎么办?

如果在建工程忘了分两年抵扣怎么办?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小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工厂购买的厂房和房地产 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然同属于不动产,但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应区别对待.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后者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允许其一次性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以融资租入形式取得不动产,其支付的租金一般情况下均是分期支付的,因此租金对应的进项税也是分期抵扣的,没有必要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2年抵扣,因此,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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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

新税法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自制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而,企业自制固定资产应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没有讲明在建设备完成后是卖出去的 那就是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果在建设备完成后是拿出去卖的话 那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在建设备是自己使用的话 那就属于外购产品用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的 如果已抵扣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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