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反应在财务报表中?

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反应在财务报表中?

答: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应该填在主表第14栏,或表二的第十五栏.

不能填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里,纳税检查调减是稽查案件查处专用.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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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答: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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