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素)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一般侵权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绝大多数人分不清楚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原因在于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清楚。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张民胜律师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民胜律师补充:

如何判断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