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用贷款专业知识

1.为什么会有民间信贷

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1、社会传统的渊源。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2、资金供求的失衡。

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

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3、信贷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

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

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

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

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5、手续简便的驱动。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

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2.为什么会有民间信贷

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3.民间信贷是什么

民间信贷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一个词,民间信贷是什么:某些个人或组织低条件借出的高利息的借款,俗称高利贷,表现为无银行信贷要求的职业收入和房产所有权审批程序,极容易借款成功,代价是到期需返还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更多利息,如逾期未还完的,遭受利滚利的利息加本金的巨额摧残,情节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与民间信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简称为民间信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势:1.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2.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4.民间借贷知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最新借贷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是以往精神的延续。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

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 《最新借贷规定》出台之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相应的借贷合同法院一般认定为无效,虽然有一些例外判决,但数量很少,司法实践中基本的态度是认为企业拆借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的案件为例外。 但随着《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这一情况已经发生改变。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

但针对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企业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 2。

不得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 应当注意企业放贷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

如果企业拿自有资金进行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如果是非自有资金借贷,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企业企业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无效。

具体可见《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4。

需要区分企业是否是经常性放贷 虽然《最新借贷规定》允许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出借企业不能以放贷为业。 如果普通企业以放贷为业,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征,达到一定程度,则性质就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这必将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得看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态度。 在杜万华主编的《最。

5.民间信贷可靠吗

可信!但除非不得已,真心不建议用这个融资。具体来说:

1、民间信贷,在信贷圈里叫水钱,水钱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速度快,门槛低,当天拿钱、水钱空放这些贷款圈的奇迹在这并非不可思议。

2、水钱的利率一般是8%起做,再加上一些中间的杂费会在10%左右,更甚者还出现过高达30个点的水钱,说这个是高利贷也无可辩驳。因为要知道银行贷款利息一般在1%左右,信用卡1.5左右,小贷公司2.5%左右,最高不过3%,由此可见水钱利息有多高了。

3、水钱催收非常混乱。水钱一旦出现逾期,这种催收非常混乱无下限,银行、小贷公司的催收都有一些底线,而这个可能会很麻烦,甚至毁了生活。

总而言之,找个靠谱的平台,民间信贷还是可信的,用个急钱救救急还是可以的,但尽量少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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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正确认识民间信用

正确认识民间融资 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的逐步完善,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 展趋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

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的定义、特点,分析其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对我县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 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 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 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 此定义, 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 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 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二、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概况 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 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 也与其自身所固 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民间资金日渐充裕,同时,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在 金融机构信贷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也日趋活跃。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基于地 缘、人缘、血缘等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民间融资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 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 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收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 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 交易成本低; 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 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近期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融资规模逐年扩大; 随着通货膨胀加大及 银行利率上调,民间融资利率逐步攀升,但总体水平仍在合理范围内;借贷期限仍然以短期 化为特征,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 金,但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 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 融资活动半公开化,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融资行为渐趋理 性,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 市场准入制度;资金用途与流向的不透明性。 三、民间融资的需求面与供给面分析 需求主体一是小额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婚丧嫁娶和购买生活资料,额度小,少则几百、几 千元,多则三至五万元,利率较低,期限短,多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村。

二是大额民间 借贷主要用于工业、商贸较发达地区的生产投资、经营性等商贸活动。 相关资料显示约有 60%的中小型工商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借款。

民间融资的发展一方面与资金的提供者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正规金融的发达程度相关, 同时还受制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为民间融资 活跃提供了资金来源。

(二)基层金融机构服务面窄,信贷满足率低,为民间融资创造了较 大的需求空间。 (三)宏观调控进一步压缩了正规金融的供给,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四、民间融资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 金困难, 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 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融资市场,还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 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 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民间融 资市场可以发挥市场的调节约束功能, 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 推进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 创新。 五、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交易隐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民间融资资金 总量和投向不易控制,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 (二)民间融资容易诱发非法集 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部分微观经济主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容易引起民间融资纠纷。 (四)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企业财务负担过重,加剧了企业经营 风险。

(五)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转嫁,给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压力。调查发现, 一些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民间借款时,就转而向银行贷款,把民间融资风险转嫁给银行,加 大了银行资金风险,影响当地金融稳定。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和非 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 时做出政策调整。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 位。

其次,要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 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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