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软件系统退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销售软件系统退税账务处理怎么做?软件行业是国家重点关注的行业,对于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一直很多,软件行业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实行即征即退,上面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软件行业退税的账务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相关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