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任意显号软件等网络技术,非接触式地面向被害人,匿名性、难追踪,还因为背后存在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转移、隐藏被骗资金的黑灰色产业链。
在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体罪名诈骗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也应实施全链条全方位精准打击,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手段: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罪名:诈骗罪
搭设理财陷阱 步步引你入“坑”
游走于柬埔寨、缅甸、蒙古国等地的境外诈骗团伙,租赁上海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器,在外汇交易软件“MateTrader4”(下称“MT4”)内搭建可以人为操控涨跌的虚假投资平台,诱导国内2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2600余名被害人将钱款打入指定的账户,诈骗总额高达5.1亿余元。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等62名被告人一审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2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期货发财落空
百万积蓄全打水漂
报案的鲁大妈退休前在淮阴卷烟厂上班,平时喜欢炒股、买基金。2019年7月的一天,鲁大妈的姐姐来她家聊天,推荐她加入一个微信群。鲁大妈发现,群中有三四十个和她有共同爱好的股友,群内股友经常会发一些股票信息、指导老师名片、二维码或可供链接的网址,点开后,就会进入直播间,这里有专业的分析师无偿授课,群里的股友时时会给老师点赞、送花。渐渐地,鲁大妈对这些非常专业的直播课程产生了兴趣,对分析师有了信任。
“现在国内股市行情不好,只有把钱提出来跟我们在美国软件上炒区块链(虚拟货币)、股指期货,才可以规避个股风险,避开A股暴跌……”按照分析师的指导,鲁大妈被拉进了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和美股期货的VIP群,这个群有所谓的海归博士、知名医院主任医师——看起来都是成功人士。
鲁大妈发现,群里的人投资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都极为轻松。没过几天,群里有人说自己赚了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鲁大妈再也按捺不住原本谨慎的心理,迫不及待进入VIP微信群内的“金港国际”投资平台,在老师和客服引导下,她下载直播间里的MT4,绑定QQ邮箱、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后,鲁大妈随即投资了老师推荐的某虚拟货币金融产品,并将33万元打入客服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由于能够在MT4里看到自己所买产品的涨跌和资金余额,鲁大妈从未疑心其中有诈。更令鲁大妈没有想到的是,她三天连赚19万元。第四天,分析师对她说:“美国的涉农数据有大涨的行情,抓紧投钱,百分之百赚!”鲁大妈深信不疑。此后6天,她分8次向平台投了153万元。
第七天她突然发现,账户里只剩1.8万元。她赶紧问分析师,得到的答复是:“没关系,你再准备3至5万美金,我给你制订一个方案,明天就给你赚回来……”鲁大妈急于翻本、信以为真。可直到所有钱财被吸干,她再也没有赚到过一分钱。
“本来认为是投资,可当我把所有积蓄都投入以后,VIP关闭,微信群解散,再也联系不上任何人……”2019年8月,知道上当受骗的鲁大妈选择了报案。
骗鲁大妈的究竟是谁?半年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了以刘某为首的境外诈骗犯罪团伙。
想挣大钱出国行骗
得到赏识出任“总监”
2015年刘某大学毕业后,恋爱结婚、父母生病,花钱的事情接踵而来,刘某迫切希望能够有个机会挣快钱、挣大钱。
2019年春节,刘某的大学同学张某从国外回来,二人相约吃夜宵。得知张某在柬埔寨做股票诈骗的“生意”赚钱不少,刘某希望老同学能够带他出去。张某对他说,如果能多带一些人过去,他到那边就可以直接做经理。刘某赶紧联系黎某、吴某、龚某等人,说清原委,几个人都很愿意。
2019年3月,他们办了护照,飞到柬埔寨金边的公司。果然,到公司以后,刘某直接当上了经理,领导黎某、吴某、龚某等人,并对一个叫“三哥”的总监负责,有什么事情都要向“三哥”汇报。刚到公司,后勤部门就发给他们这个组40多部手机,每名业务员10部,并领了五六十个微信号。
该公司靠租用MT4搭建虚拟交易平台,技术人员控制平台的涨跌,一般先让被害人获利一两次。接下来,按照流程,诱导被害人投资到平台,快速掏空其全部财产,然后切断与被害人有关的一切联系。
按公司要求,业务员负责创建炒股诈骗的微信群,并包装不同身份的群成员。微信群还分成层层递进的初级群、中级群、VIP群。在初级群内,业务员用多个虚假小号在群内吹捧专业分析老师,到处推送老师微信名片“吸粉”,再把加老师微信号或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拉到中级群、VIP群实施诈骗。
初来乍到的刘某安排同来的几名业务员千方百计发展微信群里的成员,鲁大妈和她的姐姐都曾是这些微信群的成员。
由于头脑灵活、工作努力,刘某很快成了公司的8个总监之一,参与对诈骗小组的管理,抽查小组群里的聊天情况、角色搭配的如何、有无角色发错信息等。每次诈骗结束,总监从财务处领取诈骗总额的10%作为提成,总监、经理、业务员按比例分成。当上领导的刘某,每天动动嘴、打打电话,就会有数百万年薪入账。
绘制犯罪组织关系图
明确主从犯分工
2019年底,刘某得知老婆快要生孩子了,便请同事照看他的工作,带上挣来的钱飞回老家。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查到相关案件线索,并抓捕了该公司相关人员。
刘某的归来,成为案件侦办的突破口。通过讯问被抓捕的人员和多方取证,公安机关锁定刘某就是这个诈骗团伙的头目之一,并迅速将其抓获。随后的4个月时间里,该犯罪团伙62名成员相继落网。
2020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受邀提前介入该案。检察官参与提审时,该团伙主犯刘某起初以区块链投资、去境外做生意、旅游等为掩饰,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后来,在大量证人证言、诈骗平台电子数据面前,他才承认犯罪事实。
“这是一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庞大诈骗团伙,被查到的这60多人,都是小组成员,至于‘三哥’是谁?上线在哪里?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办案检察官说,“该案受骗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诈骗得手后就销毁所有的手机、手机卡,给案件审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基础上,检察官通过调取后台转账记录,与2600余名被害人陈述、被骗金额进行逐一比对,核算被害人利益受损金额,准确查清了犯罪的总体数额。
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又围绕涉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诈骗平台电子数据,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取证规范性、证明力等进行审查确认,绘制62名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关系图,明确主从犯分工。其间,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下,39名犯罪嫌疑人退还诈骗赃款623万余元。
2021年1月10日,淮阴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6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审理,淮阴区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中55名被告人认为判决的刑期过重,提出上诉后,淮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手段:利用个人微信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抢红包就能躺赚外快,有猫腻
正义网讯(记者江苏烨 通讯员徐杰瑛)抢微信红包就能轻松赚外快,殊不知红包竟是被敲诈勒索之人发的。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月,刘某在与好友王某打牌时谈起自己最近经济状况不太好。“有个活儿可以介绍给你,只要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其他都不用做,每天也能拿到不少提成。”王某遂推荐给刘某一个轻松赚外快的办法。刘某又惊喜又疑虑,但挡不住轻松赚快钱的诱惑,最终还是答应了下来。
随后,王某将刘某拉进了一个微信群。刚进群的刘某一通抢,抢完之后,很快有人在群内发新的群邀请码,刘某便扫码加入新群继续抢红包。每抢完一轮后,刘某都会按要求将钱款转还给群主,群主则会从中抽出1%作为好处费返给刘某。
活轻松、来钱快,尝到了甜头的刘某不久后又把自己的妻子吴某也拉进群,虽然夫妻两人都意识到这种“好活”来路不正,但他们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并未选择停手。
就这样,刘某等人每天抢红包的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那在群里发红包的人又是谁呢?阿伟就是发红包的人之一。
2021年2月,阿伟在家中玩手机时收获了一段“艳遇”,一名昵称依依的女网友主动提出想和他视频*聊,禁不住诱惑的阿伟点开了对方发来的私密链接。
不料几分钟后,依依突然翻脸,将*聊视频和阿伟的手机通讯录一并发了过来。“你也不想让大家都看到这个视频吧?这事情可以花钱处理……”收到依依发来的信息,阿伟才意识到对方把整个*聊过程录了像,而他应要求点击注册的链接则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随后,依依发来一个微信群二维码,阿伟扫码进群并发了两个红包,红包很快就被刘某、吴某等人在内的成员一抢而空。“刚才的钱是删视频的,你再给点钱才能删通讯录。”依依又要求阿伟在群里再发三个红包。一而再再而三的索要钱款后,无力招架的阿伟最终选择报警。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微信红包领取记录,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刘某、吴某等人。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被抓获。经查,两人虽不直接与依依等人接触,但其所抢红包中的资金涉及洗钱犯罪链条。“知道这些钱来路不正,但想着来钱快又轻松,就被冲昏了头……”被抓后,两人表示追悔莫及。
经查,2021年1月至3月,刘某、吴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协助他人将上游犯罪钱款转移至其他账户,其中刘某转移2.4万余元,吴某转移4.5万余元。
□手段:利用个人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工具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犯法,仍为他人洗钱提供帮助
正义网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苏学堂)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仍为了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终走向犯罪深渊。近日,经甘肃省景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
2021年底,一个微信名为“扬帆起航”的人加了吴某好友。今年初,吴某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某App,想通过玩**赚快钱,并进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吴某充值的钱实际上都被转到诈骗团伙的银行卡里,并迅速分流到其他银行账号。直到今年初提现失败,吴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此时,吴某已累计投入50余万元。
段某、孟某、杨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银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钱,段某的弟弟告知他们用银行卡走网络**的账可以赚钱。二人财迷心窍,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仅如此,他们还拉拢了朋友杨某。在此期间,三人提供了数张银行卡帮助犯罪。
经查证,截至案发,孟某、段某、杨某三人银行卡总涉案32起,涉案流水总金额1780万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段某、孟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不当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流入资金为利用网络犯罪所得,将该笔数额较大资金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景泰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同样是转账行为,为什么判不同罪名?
在上述案例中,同样是转账行为,为什么法院分别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官介绍,主要区别在于:
1.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
2.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