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汇算清缴调增分录
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l、发票于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拿到,且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无需调整;
2、发票于5月31号后汇算清缴结束后拿到,但年前暂估与年后拿到发票的金额无差额时,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3、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也还未销售出去的,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的无需调整,汇算清缴后拿到发票的,暂估无票支出要全额调增;
4、发票与暂估有差额的,且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已经销售出去了的,5月31号前拿到发票的,可以直接把暂估与发票的差额冲减17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参与17年汇缴,不再调整16年的报表.
因此,如果是对于暂估材料汇算清缴调增后,其会计处理如下:
供应方开具发票,冲回暂估入账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XX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XX
依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方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影响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在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您企业在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
暂估成本汇算清缴调增分录是财务处理中,暂估遇到汇算清缴的一个状况之一,当收到的发票与暂估的金额不一致时,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进行调增操作.通过本文的学习,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了解了吗?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请大家在本站中搜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