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来说,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关键在“扰乱”。所谓的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的一般表现为:
情节较重的表现:
-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 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 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 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过激行为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过激行为如何区分?
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这些过激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只要不足以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行为人能及时听从劝阻,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性的错误行为,一般不应处罚。
对于屡教不改、屡犯不止的,经常扰乱滋事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