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根本违约的认定

1、根本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本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吸收,并被重要的国际公约所采纳,已经成为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文第四款虽然未使用“根本违约”一词,但是实际上对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两条虽然是对违约行为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其中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及预期违约这三类违约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明显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却规定得过于笼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这一现状,国内学者将根本违约进行了具体化和类型化,将根本违约分为了预期根本违约和实际根本违约。

预期根本违约情形又根据其意思表示方式分为了明示的预期根本违约情形和默示的预期根本违约情形。明示的预期根本违约情形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2]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构成根本违约。默示的预期根本违约情形是指当事人一方虽未明确表明不履行债务,但是其状况或行为已经表明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经营状况恶化、履行能力下降),此时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不具备可期待性。

实际根本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分为了完全不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这四种根本违约情形。

完全不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已届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此时导致守约方依据合同应得利益完全受损,违约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即履行有瑕疵,瑕疵涉及合同的主要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即构成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时,违约方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未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部分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在守约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合同义务拒绝履行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根本违约场合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从而使合同的履行丧失意义,继续履行无异于是对非违约方的严重侵害,对合同当事人和市场交易都是弊大于利,因此法律赋予合同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4]所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5]如果单纯地赋予守约方在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的法定解除权,而未作出一定的限制,势必会破坏市场交易活动。

根本违约的适用

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比较频繁,但是多和先履行抗辩权同时适用。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多约定了履行顺序。如我所接受客户委托应诉的一件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客户与对方签署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是创作用于特定时间网络课程开班典礼的动画视频,然而对方迟延交付,交付最终动画视频的时间明显晚于客户课程的开班典礼时间,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客户使用该动画视频用于开班典礼的合同目的未实现,此时我方客户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对方起诉我方客户,就是基于对方认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动画视频,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创作动画义务,而我方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交付动画视频后支付合同款项。由于合同约定了前后履行顺序,即对方交付作品在先,我方客户支付款项在后,因此我方客户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此案件中,我所采取了以上抗辩理由,并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对方赔偿损失。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