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
年费,在某些国家被称为维持费或续展费,是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必须承担的义务.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权后仍旧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专利权人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将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一般来说,专利年费滞纳金借记管理费用-专利滞纳金 贷记库存现金;如果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罚款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
专利年费记滞纳金的计算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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