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前提的合法性。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违法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是行政赔偿。
2、行政补偿主体的唯一性。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的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或依委托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组织。
3、行政补偿对象的特定性。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要补偿,只有特别损失才能给予补偿。
4、行政补偿范围的法定性。行政补偿的范围一般是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
5、行政补偿方式的多样性。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支付补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从生产、生活和就业等方面加以妥善安置等。
6、行政补偿效力的强制性。一方面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有关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而不得阻碍或拒绝实行,如土地征用行为等,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补偿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有强制性,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行政主体就必须给予行政补偿。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义务。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例如,在发生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农村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提高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