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于刑事问题,其实民事纠纷问题才是大家更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会触及到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或大或小的矛盾。
在刑事问题上,可能大家疑惑的是,为何判死刑,又为何改判死缓,但在民事纠纷问题上,可能大家就会比较关注,为何我要赔,为何那个人又不要赔。
刑事死刑还是不死刑,那是基于法律条例和实务判决习惯以及三方综合考虑后得出的,民事赔还是不赔,同样也是如此,但公民可以通过了解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进行基础的判断。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细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那么这里将会更为仔细地为大家解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以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那么需要承担责任”。
什么叫“主观上存在过错”?
主观即思想上存在过错的认知,这种过错的认知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但是损害后果就是其追求的结果;过失即对行为产生的的损害后果理应有所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比如说熊孩子觉得好玩于是拿小刀刮车,导致车漆严重损坏,这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但是损害后果就是其追求的结果,属于过错责任中故意的表现。
又比如说熊孩子想要绊倒他人出丑,结果对方不仅出丑还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虽然这个人身损害不是他追求的结果,但是他应当预见这个结果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结果的出现,这就是过错责任中过失的表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损害事实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必须承担责任”。
这是基于民事索赔案件中会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以及特殊情况下造成的损害。
比如说,有时候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时候,就会让双方分担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表现——同学赵某和钱某练习足球,赵某射门,钱某没接住,球还击中了他的头部,导致他当场昏迷,由于双方都不存在过错,虽然钱某一方将赵某一方告上法庭,但基于损害事实的存在,仅仅平分责任。
此外,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环境污染致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根据卫生或药品等相关的系列规定需要无条件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况。
当然这里强调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区别
总结以上第一点区别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损害事实。
此外,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情况不同: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避免承担责任的情况为:1.无过错;2.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条补充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在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加害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无法证明自己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不存在过错,那么可以直接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不需要。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避免承担责任的情况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相关情况在法律规定上可以免除责任,那么就可以免除责任,比如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当中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中有: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有: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杀、自伤;3.受害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四:总结
以上只是基于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进行的一个细化和归纳,大家能够了解的也只是一些皮毛,其实任何判决结果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虽然看起来条条框框,实际上并不能笼统概括,应当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准则。
不过不懂法和懂一点法之间,已然是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