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根据《民诉法修改决定》,本次修正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22年《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聚焦于2022年《民诉法》的变化与脉络,解读2022年《民诉法》的要点内容。
一.本次修正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公布实施以来,经历了2007年、2012年及2017年三次修正,不断推动民事诉讼制度革新鼎故。总览2021年的第四次修正内容,可以发现本次修正的如下特点:
(一)以试点经验为基础,专项修正
2020年初,为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即是对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其中有20处修正均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呼应,本次修正主要为参考改革试点经验而进行的专项修正。
(二)以《民法典》为母本,衔接协调
2022年《民诉法》中,有13处修正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表述及内在制度相衔接。例如,“诚实信用”改为“诚信”、“节假日”改为“法定休假日”等,该等修正使2022年《民诉法》在立法术语和内在体系上与《民法典》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以实践需求为方向,与时俱进
本次修正,充分考虑到信息化时代及后疫情时代下司法审判工作的需求,直面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问题,如为在线诉讼等新兴审判实践创设法律依据、对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及管辖规则进行优化等,消弭实践与规范间的鸿沟。
二.要点内容解读
2022年《民诉法》的修正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的适用、在线诉讼规则、执行申请期限起算点等五个要点内容,本文将对比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7年《民诉法》”),结合有关实践及制度脉络,对2022年《民诉法》中的要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细化管辖规则
2022年《民诉法》对于司法确认程序的优化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2017年《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而在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下,仅有特定的调解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如《人民调解法》下的调解组织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定程度上将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限制在某些组织所做出的协议,限缩了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2022年《民诉法》将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这一变化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纠纷解决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细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2022年《民诉法》将申请司法确认的管辖地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其二,对于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三,对于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双方当事人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简化程序规则
2017年《民诉法》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达到法定标准的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2022年《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的规定从原来的1个条文增加为5个条文,并就其适用条件、审理期限、程序转换做了专门规定,有关适用规则的具化及变化体现如下:
第一,采取“限定案件类型+划定标的额范围”的方式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2022年《民诉法》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限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的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此外,对于高于前述标的额标准但是未超过前述平均工资两倍的案件,创设性地赋予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
第二,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列举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2022年《民诉法》规定,在人身财产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中,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从审限、判决方式等方面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2022年《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将实行一审终审,法官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相应的审理期限从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第四,采取“法院主动纠正+当事人异议”模式规范程序转化问题。2022年《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因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适用其他程序,当事人亦享有程序异议权,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异议成立,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或者转为普通程序。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制定程序救济机制
2022年《民诉法》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同时,规定了独任制适用限制和救济机制,以消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可能带来的适用泛滥和司法不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22年《民诉法》对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将独任制有条件地扩大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第二,开放符合一定条件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即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独任制。
同时,2022年《民诉法》从以下两方面限制独任制的滥用:第一,以“负面清单”方式列举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独任制等六类案件。第二,采取“法院主动纠正+当事人异议”的模式防止程序滥用,这一点与小额诉讼的程序救济和转换机制类似。
(四)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确定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2022年《民诉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在线诉讼的规则,并完善了有关送达的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为在线诉讼创设法律依据。2022年《民诉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民诉法》的用词为“在线诉讼”而非“在线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也即本次修正,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民事诉讼中在线进行立案、开庭、文书送达等各诉讼环节的合法性。在线诉讼制度极大的顺应了信息化时代法律服务的需求和趋势,在全球疫情充满不确定性的当下,亦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完善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规则。2022年《民诉法》规定,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将适用于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扩充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同时赋予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民诉法》将公告送达的期限从2017年《民诉法》规定的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的审理效率。
(五)调整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协调法律体系内在一致性
2017《民讼法》规定,对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022年《民诉法》将原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整体而言,该等修正对分期履行情况下的当事人更为有利。该等修正也与《民法典》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相衔接,使2022年《民诉法》与《民法典》保持体系上的一致性。
结语
2022年《民诉法》的修正内容较为集中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的制度,并与《民法典》在立法术语和内在制度上协调一致。未来,如何衔接好2022年《民诉法》中的相关制度、发挥有关制度监督和救济机制的作用,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