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纳税时间如何确认?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房地产企业以地换房再出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甲公司以10亩土地与一房产公司合作开发,协议规定,房屋开发完工后,房产公司抵顶给甲公司1000平方米的房屋,后来将该1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成该公司法人代表名下.请问:上述业务甲公司和房产公司分别如何纳税?
答:这是一笔以土地换房产再将房产卖给个人的业务.依据国税函[1995] 156号文件规定,房产公司将1000平方米房屋抵给甲,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应按1000平方米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售价计算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甲公司以土地换房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其计税依据为1000平方米房屋的市场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税依据相同).甲公司再将该房产卖给法人代表个人,应按售价减去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纳税.成本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类售价,即开票金额.若售价与成本价相等,则甲公司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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