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发票因购货方无法付款怎么办?
答:不要发票属无票收入,申报时填列无票收入栏,正常缴纳税款.
1、如常开具发票,将对方不索取的发票联(及其他联次)与留底联次一并归档,妥善保管;
2、不予开具发票,但相应收入应予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3、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因为,如对方反悔或存在其他需要发票进行证实的事项,那么该存档的发票联次则起到一定作用,但采用该方式务必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可见,该方式适用于大型规范企业;
付款人和购货方不一致时增值税发票将如何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邮政物流局应向销货方提供上述代购货物的相关书证,如果符合代购货物条件的,销货方可以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如果不符合,销售方应将发票开给邮政物流局,物流局再按规定开票给下属各县市邮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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