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特点:
1、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2、成本一次列入当期支出不再分期计提折旧.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业务处理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2013年年末对2013年之前形成的固定资产补提提折旧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办法),要全面核查其原价、确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或已使用月份)、尚可使用年限(或已使用月份)等相关资料,为补提折旧做好准备.
其次,在2013年12月31日计算固定资产应补提的折旧额,计算公式为:应补提的折旧额=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已使用的年限=每月应计提折旧额×已使用的月份数.
第三,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需注意新制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要对全部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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