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赔偿标准是什么(关于三无产品退一赔三法律依据)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但消费者网购时买到“三无”产品该怎么办?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网店店主最终被判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网购到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

2021年,家住岚山区碑廓镇的魏某在某网购平台看中了被告店铺一款名为“手工石斛川贝柠檬膏”的产品,共花费407元购买了10瓶。收到产品当天,经魏某查看,该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是“三无”产品。魏某又发现,该产品原料添加了川贝,且该产品上标注主治预防感冒、咳嗽、咽喉痛,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此魏某认为被告网店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与被告网店协商无果,魏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共计4070元。

所售产品是否为食用农产品?

商家辩称无需许可证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已明确说明,川贝可做药食又可作食品,故其“手工石斛川贝柠檬膏”加入川贝是合法的。且该产品是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标注生产厂家,在销售的包装已有标签,说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配料等信息,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虽经过初级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由此推断,案涉柠檬膏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被告主张案涉柠檬膏不需要生产许可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被告网店生产销售的案涉柠檬膏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被告网店在案涉柠檬膏外包装上注明“主治预防感冒咳嗽、咽喉痛”,亦违反了法律规定。

经查明,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川贝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被告出售的柠檬膏,既无药品批号,又无保健品编号,故只能认定为普通食品,其添加川贝作为原料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如需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被告网店未举证证明案涉柠檬膏经过安全性评估,应认定案涉柠檬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定三无产品支持十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被告网店生产的案涉柠檬膏添加了仅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川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即赔偿407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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