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含义及内容(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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