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账务处理
1、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袭权
贷:实收资本 (或股本 )
②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百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度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企业用土地对外进行投资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土地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5、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资人缴纳的.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账务处理?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公司在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的话,那么作为投资企业则是可以做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记录,如果是被投资企业则是做无形资产的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你们对此内容的解读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都可以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