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赔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有没有好处?
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是不是只要房屋被拆除都能获得赔偿?
签了补偿协议后,房屋被违法拆除有没有赔偿?
多年前房屋被违法拆除了,现在还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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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广大被征收人经常询问的,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实践中许多老百姓的房屋或土地会因各种拆迁项目被征收,但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也是颇多,尤其是房屋被拆除之后的相关问题。
一般而言,房屋被拆除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拆除,而另一种则是违法拆除。
倘若房屋是被合法拆除(即司法强拆),比如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拿到了拆迁款或是安置房,但是迟迟不交出房屋,此时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后,并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么此时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应不会涉及违法。
但若是当事人因补偿问题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等文件,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并没有得到真实意义上的安置,相关部门便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便在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被征收房屋,那么此时其强拆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即将施行的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我们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看到,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违法拆除后,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
同时,该条法律规定也告诉我们,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若相关部门是保障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全面的补偿安置,那么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便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便不可能获得赔偿。
不过,即将施行的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很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个人而言,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被征收人来说只有好处。
首先是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地明确了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房屋一旦被相关部门违法拆除,那么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原则上来说要高于通过正常征收获得的补偿,而不能低于征收补偿,否则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获得行政赔偿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引起重视的是申请行政赔偿的时间。一般而言,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在知道违法强拆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倘若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若行政赔偿作出的赔偿决定中,未告知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所以说,如果房屋在很多年前就已经被拆除了,但是被征收人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是一味地等待或是与征收方冷战,现在想要再申请或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能就比较地困难了。
事实上,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并不可害,但可怕的是当事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赔偿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意识,一味地做一些无用功(比如信访),这样一来只会错过了获得补偿或是合理赔偿的机会。
因此,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当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大家除了要收集有效的证据之外(如强拆现场照片、录像以及其他录音、记录等),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避免错过获得赔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