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有之前没有移送过,并且没有被移交过的民事案件,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才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并且根据规定,任何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能被移交一次,在移交之前还需要先告诉案件的原告。
一、移送的案件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案件是可以进行移送的,并且在被法院自动移送之后,被告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依旧存在异议,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管辖权的异议请求。但是根据规定也可以知道,此类已经被移交的案件,若是被告没有足够的理由,此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能并不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