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措施,是由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纪委的双规调查措施,公职人员被留置后,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理结果,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作为一种保障调查工作的监察措施,适用的对像是涉嫌贪污贿赂及失职渎职的人员,这里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向公职人员行贿的人。从留置的适用条件可以看出,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二是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的情况也比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这当然需要一定的审批程序,留置措施采取不当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调查发现,被留置人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达不到留置的条件,继续采取留置措施下去,可能会对被留置人造成不利影响;还有一种情况是留置措施届满,案件调查还没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期限为三个月,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时间,如案件在六个月内调查还没结束,就应当对被留置人解除留置措施,当然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
我们来看一种经常出现的解除留置措施的情况,那就是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相关证人及被调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解除留置措施。为了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为了防止有关人员逃避调查,甚至串供毁灭证据的情况,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对被调查人之外的其他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这些涉案人员的现实表现做出处理措施,因为案件调查已经结束,相关事实已取得相应的证据,所以对这部分留置人员采取的一般是解除留置措施,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解除留置情况。
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是留置期间不允许个人或律师提出改变留置措施的申请。留置不是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这项措施的启动和解除都是有权机关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采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无法申请改变改变措施。当然留置措施期限届满,有权机关未解除留置措施的,家属可以申请解除。
二是留置期间,律师不可会见当事人。这一点也有别与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