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期抵扣分录

在建工程进项税分期抵扣分录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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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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