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被好几位同事请教劳动案件中的律师费的问题,故做出如下总结,以供参考。
1、问:劳动案件能否支持律师费呢?
答:如果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深圳地区可以,其他地区并未出此规定。如果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那就不会被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处理的。
2、问:为什么深圳地区可以支持律师费呢?
答:《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是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从立法权来说,深圳经济特区具有特区立法权。
1992年7月1日下午3时,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关于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议案。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特区组织实施。
一般写着深圳经济特区XX条例的,都是特区立法权,效力优先适用。
3、问:劳动案件中的律师费何时提出呢?
答:一般最好是在劳动仲裁时提出。但是如果仲裁阶段未委托律师,劳动者不服裁决委托律师起诉,此时提出是否可以支持呢?根据实践判例是会支持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
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如果劳动者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可以提起反申请仲裁的,此时也可以通过提起反申请的手段要求主张律师费。
但是如果劳动者作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如何处理呢?有的法院认为可以提起反诉,有的法院认为需要另案处理。因此,实践中遇到该类案件,不妨提出一试。
4、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被支持的律师费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一十二:“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胜诉金额-律师费)÷(请求的金额-律师费)*主张的律师费=支持的律师费,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所以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最好主张全部律师费,这样就有可能支持5000元,否则可能会减少支持的数额。
律师费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笔负担,所以如果能要求由败诉的对方承担,也算是减少开支一种手段,因此,在何时提起律师费要求对方承担以及是否要求对方承担,是律师个人长期的经验总结而来,当事人也应当相信并配合律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