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撤职、还有辞职,傻傻分不清?就算辞职也不尽相同,有因公辞职、还有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到底都有什么区别?别着急,跟着小编一图看懂其中的玄机!
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 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撤职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撤职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就是因为要担任的新职务和老职务之间有法律冲突,所以需要辞职。
有因公辞职,也就会有因私辞职,但是通常称为“自愿辞职”,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
公众更加关心的还在于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到责任追究。
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
其中,责令辞职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一句话,除了自愿辞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几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改任非领导职务
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我们常听说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也被称为“虚职”。
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他的职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利会“缩水”。
对于这些“转非”的干部来讲,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他们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调离、改非、免职和降职的
还有可能再提拔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