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可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恶意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再次提醒我们:当事人应当及时地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3月10日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本案中,在被告低价转让房屋时,第三人应当知道买卖的标的价值1500万元,而被告仅以9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两者价格相差600万元。被告完全可以按市价出售该两幢房屋,然后按正常价格租用第三人的房屋。第三人作为一个商人,应当知道被告实施的低价转让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与被告共同实施低价买卖房屋和低价出租房屋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
法院确认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应各自返还其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被告在接受第三人返还的财产以后,应将这些财产作为其清偿债务的资产,用于清偿对原告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