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的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折旧处理文件规定.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一次计提折旧的方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现在少缴税、未来多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假如企业在汇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到2018年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50(500÷60*6)
贷:累计折旧 50
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50万元(500-50)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12.5(4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5
4.2019年的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2018年12月购入400万元机器设备,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此设备能否在2018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2018年12月新购进的设备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该设备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19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购入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现在你还认为可以与税法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一样,在会计上也可以直接记在费用或成本里吗?其实这就是小编想为大家提醒的关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会计处理还是执行会计准则,按年折旧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