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联营扣点费用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案例分析:某商场与A公司签订联营合同,扣点为销售额的20%,商品售价由A公司定,商场代收管理费,电费,等费用1000元.08年1月,A公司在商场销售10000元(含税零售价),商场收扣点2000元,A公司开给商场的增值税票金额为10000*(1-20%)=8000元,回款金额为8000-1000=7000元.请问A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该怎么做?成本分录后附什么原始凭证.
解答:
借:发出商品–某商场:100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00
以房产投资联营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商场联营扣点税务上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商场联营扣点费用会计处理如上,财务人员除了要知道会计处理的规定,也应该要清楚商场联营扣点开票内容、税务处理等等.如果这些商场联营扣点的知识财务人员还没有完全掌握,那也可以关注本网站对于商场联营扣点的内容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