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处理案子的时候,笔者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房屋在遭遇非法强拆后,在通过一些基本的征收文件、信访文件来初步确定责任主体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有视频佐证强拆主体的前提下,当事人会提起强拆违法行政诉讼。
但有时会遇到以下判决:法院会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是责任人,或者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且被告对强拆行为予以了否认。
因此,法院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
那么,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从以下两方面给出建议。
1、许多时候,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2016)最高法行申304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对此持有以下观点,所谓的“事实根据”,是指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事实,即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就一些强拆案件而言,则是指能够初步证明责任人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或者有初步的证据来锁定责任人。
若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裁定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则混淆了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根据”和作为支持实体权利主张的实体法上的“事实根据”。以后者的举证标准要求前者,提高了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根据”的证明标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诉权。发生此种情况后,应及时联系律师,争取上诉。
2、某些情况下,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意味着对被告的选择需要进行调整。
在某些情况下,立案后的行政案件进入到一审程序后,在庭审中,若发现起诉被告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责任人,法庭多数情况下会主动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被告或追加被告,否则会面临不利后果。
在此情况下,应适时根据法官的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略微调整诉讼细节,完善事实根据,或者重新确认责任主体。
综上可以看到,在违法强拆行政案件中,无论是被告的极力否认,还是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均会出现许多变数和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形。
综合本文,在起诉时如何列明被告——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能够明确认定被告资格和责任;是否运用法定的推定方式确定被告;是否防止遗漏被告,而将所有相关主体全部列明等等,这些均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细致分析。且在诉讼中遇到需要变换策略的情况时,也应依靠专业律师的思路,及时进行调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