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案例分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认定)

非法信访,于法不容,扰乱公共秩序更要负责!

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乐平市某小区业主30余人到乐平市人民政府上访反映购房补贴一事,在市政府门口非法聚集,乐平市公安局后港派出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获悉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现场保安告诉民警,该小区业主在市政府院子内非法聚集后,不顾工作人员多番劝说引导和阻拦,又前往市政府大厅非访聚集,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乐平市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民警在现场与该小区业主们耐心沟通,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之后现场人群才开始散去。随后,民警将许某某等六人传唤到乐平市公安局接受询问,许某某等六人对自己非法信访扰乱单位秩序一事供认不讳。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后港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等六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理不能非法信访

无理更不能非法信访

非法信访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另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

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信访人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走访、书信、电话、网上信访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五)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复查、复核;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或信访事项已以其他方式依法处理或终结,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继续上访的,上级部门不再交办。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到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在信访事项正常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是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

(三)信访事项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三级终结后,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执意坚持违规违法行为,恶意越级走访、恶意来信访,恶意网上访;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期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在信访过程中,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录音录像;

(六)在信访过程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信访工作人员及他人;

(七)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用“软暴力”等手段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暴力抗拒、阻碍、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九)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十)以上访为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或者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十一)借信访之名,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者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播放音箱、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十三)在各级国家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故意*露身体,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十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重要会场、重大活动或接待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发表言论、散发材料,制造混乱,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军史,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决策,诋毁、侮辱、谩骂、诽谤党和政府,或者恐吓、威胁、侮辱、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重要交通场站等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阻断交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

(十六)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十七)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

(十八)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重要交通场站等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十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三、信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机关根据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依法予以处置

(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或被引诱、被胁迫参与违法信访,行为人经教育具结悔过,明确表示依法信访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判处刑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组织、策划、指挥、煽动违法信访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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